高淨值(high-net-worth)家庭之遺產規劃,遠較一份遺囑(平安紙)複雜。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廢除遺產稅,本地遺產層面雖無稅務負擔,惟跨境資產、家族企業股權、不動產組合、流動性錯配及繼任安排等課題,均須以多年度、多工具之方式統籌處理。本所綜合多年承辦高淨值家族事務之經驗,歸納以下 5 項核心安排。各項按重要性及實施先後排序,宜由委託人與專業團隊共同設計,並定期檢視。
一、設立全權信託作為核心結構
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乃高淨值規劃之基石。透過信託契據將指定資產之法定所有權(legal ownership)轉移予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持有;受益人僅享有衡平法上之利益(beneficial interest),而非絕對之法律權利。此種法律與實益分離之結構,能達致數項生前遺囑安排無法提供之效果:第一,將資產隔離於委託人嗣後之債權人追索;第二,於受益人離婚、破產或被申索時,信託資產原則上不屬其婚後財產或個人財產;第三,能跨越委託人及第一代受益人之壽命,達致真正之跨代傳承。
《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於 2013 年作出實質修訂,明文承認委託人保留權力(settlor reserved powers)—— 委託人可保留投資指示、撤回信託、變更受益人等權力而不致使信託無效;同時廢除反永續期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對香港信託之適用。此次改革使香港信託結構,於靈活性及司法確定性兩方面,與英屬處女群島(BVI)、開曼群島、澤西等主要離岸司法管轄區趨於可比,提供於香港境內設立並管理家族信託之實際選項。
二、運用控股公司持有資產
除信託外,於信託之下層運用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持有具體資產,乃另一項標準安排。其優點有四:其一,公司具獨立法人地位,提供有限責任之保護;其二,股權之轉讓較不動產或實物資產之過戶簡便,僅需於股東名冊更新及繳付印花稅,無需重新登記產權;其三,便於日後資產分拆、注資、新增投資項目;其四,就跨境投資而言,可透過適當之公司架構安排(例如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持有海外投資公司之股權)獲取相對較佳之稅務效率。
實務上,常見之安排為「信託—控股公司—資產」三層結構:信託(位於香港或離岸)為最終受益人,控股公司(通常為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為股東,營運或投資資產(物業、上市股份、私募基金、藝術品等)由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直接持有。控股公司須依《公司條例》(第 622 章)履行法定責任,包括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提交周年申報表、編製經審計賬目等。
三、人壽保險作為流動性安排
高淨值家庭之資產多以不動產、未上市公司股權、私募基金、藝術品等非流動形式持有;惟遺產執行人於取得承辦書前後,往往須立即動用大筆現金支付喪葬費、未償債務、各項專業費用,以及(若涉跨境資產)海外司法管轄區之稅項。若遺產缺乏流動性,執行人或須被迫賤賣資產,損及家族整體財富。
人壽保險為解決此一錯配之標準工具。透過適當之受益人指定(beneficiary nomination),保單賠款直接支付予指定受益人,原則上不構成遺產之一部分,無需等待遺囑承辦程序,數週內即可到位。賠款金額之釐定,宜參照遺產預計負債、葬儀及行政費用、子女間平衡分配所需現金(equalisation among children),以及預留之家族營運資金。對於擁有非流動營業性資產(如家族企業)之家族而言,人壽保險亦可作為「股權回購基金」之來源,使非繼承家業之子女獲得等值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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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境稅務之系統性協調
香港雖無遺產稅、無遺贈稅、無資本增值稅,惟高淨值委託人之資產分佈往往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每一管轄區均有其獨立之稅務制度。本所建議委託人就資產所在地與稅務風險作系統性配對,並於規劃階段作出針對性安排:
| 司法管轄區 | 主要遺產相關稅項 | 規劃要點 |
|---|---|---|
| 香港 | 無遺產稅 | 著重承辦效率及資產傳承結構 |
| 英國 | 遺產稅(IHT),門檻 £325,000 | 英國境內資產及英國 domicile 須特別注意 |
| 美國 | 非居民境外人士(NRA)遺產稅,US$60,000 起徵 | 美國上市股票、美國境內物業均屬美國資產 |
| 澳洲 | 無遺產稅,惟資產轉移觸發資本增值稅(CGT) | 受益人接收資產之 cost base 須評估 |
| 中國內地 | 現無遺產稅,惟法律框架持續演進 | 內地物業及股權須按內地繼承法處理 |
實務常見之安排包括:就美國上市股票,改透過美國境外註冊之投資公司持有,以避免直接落入美國 NRA 遺產稅範圍;就英國物業,考慮以英國有限公司或信託持有;就內地資產,預先處理產權登記及繼承文件之公證認證等。各項安排須與當地稅務顧問共同設計,避免顧此失彼。
五、家族企業之明確繼任安排
對於擁有家族企業之委託人,企業之延續性往往比個人財富之分配更為重要。實務上應有三層安排:第一,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內訂明買賣權(put-call provisions),規範股東離世或失能時之股權處置機制,並預先約定估值方法;第二,家族憲章(family constitution)就家族成員參與企業之資格、董事提名、紅利政策、爭議解決等作出原則性指引;第三,專業管理過渡計劃,安排第二代於委託人健在期間逐步接掌,或引入專業經理人協助過渡。
《公司條例》(第 622 章)下之公司管治規範(章程細則、董事責任、重要控制人登記等)亦須與家族傳承文件保持一致。常見錯誤為遺囑將股權留予某子女,惟公司章程細則中之股權轉讓條款(pre-emption rights)使該安排無法實現;此類矛盾應於規劃階段即予排除。
整全規劃之時序
高淨值規劃並非一次性事件,而是隨人生階段演進之過程:
- 40–50 歲(累積期):訂立基礎遺囑、持久授權書;評估設立家族信託之時機;建立家族資產清單。
- 50–60 歲(規劃期):設立全權信託;重組控股結構;落實人壽保險;就家族企業引入第二代。
- 60–70 歲(過渡期):執行生前贈與;完成繼任安排;定期向受託人下達心願書(letter of wishes)。
- 70 歲以上(穩定期):聚焦健康及代際關係;確保各項文件保持有效;定期與受託人及顧問檢視。
無論處於哪一階段,本所建議至少每 3 至 5 年檢視全套規劃文件;遇有重大生活事件 —— 婚姻、離婚、新生子女、重大資產出售、移居海外、家族成員失能或離世 —— 則應即時檢視。詳細之擬訂費用結構亦會隨複雜度而變化,宜於規劃伊始即與律師討論。
專業團隊之組成
高淨值規劃並非單一專業可獨自完成。完整團隊通常包括:香港律師(負責本地遺囑、信託契據、家族文件、公司架構之擬訂與執行)、海外管轄區律師(負責當地遺囑、不動產轉移、稅務申報所需文件)、稅務顧問(負責跨境稅務分析及最優結構建議)、持牌信託公司(如選用法人受託人,提供受託服務及行政管理),以及私人銀行或財富管理機構(負責資產配置及保險產品安排)。團隊成員之間之溝通與協調,往往決定規劃成敗。
實務首步
對於正開始考慮系統性規劃之委託人,本所建議三項具體首步:第一,編製完整之資產與負債清單(包括資產所在地、持有形式、估值方法),此為一切規劃之基礎;第二,繪製家族圖譜及預期受益安排,識別潛在衝突點(如再婚家庭、非婚生子女、能力不一之繼承人);第三,諮詢律師作整體架構評估,於採取任何具體行動前先取得統籌性意見,避免片段化決策造成日後之結構性矛盾。
- — 《遺囑條例》(第 30 章)
- — 《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 2013 年修訂
- — 《公司條例》(第 622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