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就香港律師樓於擬訂遺囑(俗稱「平安紙」)所收取之費用範圍作出說明。 立遺囑費用於本港屬市場定價事項:香港律師會 並無就遺囑擬訂訂明任何強制性收費表,律師樓平安紙收費依執業規模、 遺囑複雜程度及附隨服務範圍而定。下文之分層為本所綜合本港主要律師樓 2025 至 2026 年間之公開報價所得,僅供參考。

一、收費分層

以遺囑之結構複雜程度為準,市場收費大致可分四級:

(甲)簡易遺囑 港幣 1,500 – 4,000 元。適用於資產結構單純、單一或少數受益人、不涉信託條款之個案。 典型情況為將全部剩餘財產給予配偶或單一成年子女, 並指定一名執行人。文件起草及見證程序通常於一至兩次會面內完成。

(乙)複合遺囑 港幣 4,000 – 10,000 元。涉及多名受益人按比例分配、特定遺贈(specific legacy)、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安排(appointment of guardian)、 或簡單信託條款(例如至受益人成年方予發放)之遺囑。 草擬時須就遺囑各條款之相互關係及替代受益人安排作出細緻處理。

(丙)含遺囑信託條款之遺囑 港幣 10,000 元起。涉及設立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受益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士、 須就受託人權力及持續性監管安排詳細擬訂者。收費視信託條款之長度、 資產組合及受託人之選任而定。

(丁)跨境遺囑 港幣 15,000 元起。涉及多司法管轄區資產(例如海外不動產、信託架構或公司權益), 須就lex situs(所在地法)作出分析,並酌情建議於相關司法管轄區 另立輔助遺囑(ancillary will)以協調不同法系之繼承規範。 本所就此類個案之收費通常按工時加固定費用混合計算。

二、常規包含項目

本港主流律師樓於上述基本收費內,一般包含下列服務: (一)依立遺囑人指示起草遺囑文本並提供一次修訂機會; (二)安排兩名合資格見證人於律師樓內見證簽署, 以符合《遺囑條例》(第30章)第 5 條所訂之形式要求; (三)就遺囑原件之律師樓保管作出安排, 並向立遺囑人發出收據及副本。立遺囑人於日後如需取回正本或查閱, 通常毋須額外收費。

三、常見附加項目

下列事項通常以另行收費方式處理: (一)就立遺囑人之心智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取得註冊醫生之醫療證明 —— 適用於年長或健康狀況存疑之立遺囑人, 醫療費由醫生另收;(二)超出基本範圍之額外修訂或重立全份遺囑;(三)長期安全存放之年費; (四)正式撤銷舊遺囑之配套文件, 以避免日後就遺囑之先後次序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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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平安三寶」綁定之折扣

部分律師樓就同時擬訂遺囑、持久授權書及預設醫療指示(業界俗稱「平安三寶」)之客戶,提供綜合套餐折扣, 綜合收費通常較三項分別委託節省一至兩成。 此類安排適合一併規劃身後事務及失智情況之客戶, 惟須留意各項文件之法律性質及生效時點均有不同, 不應僅以折扣為決定因素。

五、實務考量

本所建議委託前先取得書面報價, 明列基本收費所涵蓋之服務、見證安排、文件保管及修訂機會次數。 立遺囑人日後如欲修改遺囑,本港實務通常採用兩種方式: 若修改項目不多,可以遺囑附件(codicil)形式補充; 若修改範圍較大或涉及受益人之根本變動,本所建議撤銷舊遺囑並重新訂立,以避免條款衝突或解釋爭議。 重立程序之收費通常較首次擬訂略低,蓋律師樓已掌握立遺囑人之背景及資產資料。

法定參考
  • 《遺囑條例》(第30章)— Wills Ord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