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就「香港遺產稅」(英文 estate duty,與英、美兩地之 inheritance tax 概念有別)之查詢,謹依現行法例作出說明。香港遺產稅 早已於 2006 年廢除,惟現行繼承過程中仍涉及若干非稅性質之費用, 而跨境資產持有人更須注意外國司法管轄區之遺產稅或繼承稅。本文 旨在釐清現狀,並就跨境稅務責任作初步指引。
條例沿革 — 第 111 章之廢除歷程
香港遺產稅之法定依據為《遺產稅條例》(第111章)。 立法會於 2005 年通過《2005 年收入(廢除遺產稅)條例》, 分階段廢除遺產稅。該條例設「過渡期」(即 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期間死亡之個案),就應課遺產稅遺產值超過 港幣 750 萬元者,徵收象徵式港幣 100 元之稅款;至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及其後死亡之個案,則完全免徵遺產稅。第 111 章本身並未從法例彙編 中刪除,仍適用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死亡之少數歷史個案。
因此,本港自 2006 年起並無遺產稅、繼承稅(inheritance tax)或贈與稅 (gift tax),亦無資本增值稅(capital gains tax)。死者之合法繼承人或 受益人就遺產之取得本身,並不負擔任何稅項。
現行繼承時實際費用 — 非稅項但屬必要支出
雖然遺產稅已廢除,遺產承辦過程仍涉及以下非稅性質之費用,當事人不應 將此等費用與「遺產稅」混為一談:
(一)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規費:就 2006 年 2 月 11 日 及之後之死亡個案,遺產承辦處之申請費用屬法定收費,數額相對輕微, 遠低於昔日遺產稅之水平。
(二)印花稅豁免: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所載之豁免條文,凡依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或承辦書授予而將不動產或 香港股票轉讓予受益人之文書,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 stamp duty)。受益人僅須就轉讓文書繳付名義印花稅。惟若繼承人之間以買賣 方式或非依繼承權之安排轉讓資產(例如其中一名繼承人「買斷」他人 份額),則該交易部分一般不屬豁免範圍。
(三)律師費及代辦費:遺產承辦律師費、估價師費用、 海外資產之外國律師費及銀行行政費等,均屬遺產管理之實際成本, 通常由遺產資金支付。
過渡期個案之處理
若死者於 2005 年 7 月 15 日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期間身故,而遺產 總值超過港幣 750 萬元,遺產代理人仍須向稅務局申報並繳付港幣 100 元 之過渡稅款,方可取得清妥稅務證明書。至於 2005 年 7 月 15 日之前 死亡之個案,原有累進稅率(最高 15%)仍適用,惟此類個案經過 20 年 後已屬罕見,多數歷史遺產已完成承辦或經追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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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稅務考量 — 海外資產之繼承稅責任
本港居民若持有海外資產,雖然香港不徵遺產稅,惟資產所在地之稅務 當局可能就該等資產徵收當地遺產稅或繼承稅。常見司法管轄區分述 如下:
英國(United Kingdom):英國 Inheritance Tax(IHT) 就死者位於英國之資產徵收。現行「nil-rate band」為英鎊 325,000 元, 超出部分之適用稅率最高達 40%。本港居民於倫敦持有物業者,繼承時 須向英國 HMRC 申報並可能涉及實質稅務責任。
美國(United States):美國對「非居民外國人」 (non-resident alien)位於美國境內之資產(例如美股、美國境內物業) 徵收聯邦遺產稅。非居民外國人之免稅額僅為美元 60,000 元,超出部分 須由遺產代理人遞交 Form 706-NA 申報;本港與美國並無遺產稅務協定, 故並無條約寬免。
中國大陸:截至本文撰寫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暫未開徵 遺產稅。惟內地物業之繼承涉及公證、不動產登記及相關行政程序, 所需文件與時間成本不容忽視。
跨境資產規劃實務
對於跨司法管轄區之資產持有人,本所建議於擬訂遺囑階段即作以下 考量:(一)就不同司法管轄區之資產分別訂立「司法管轄區別遺囑」 (jurisdiction-specific wills),避免單一遺囑於外地承辦時遭法律 衝突問題拖延;(二)評估透過控股公司、家族信託或人壽保險指定 受益人等結構,將外國應課稅資產之繼承責任減至最低;(三)就美股 投資考慮經由香港證券戶口持有之 ADR 與直接持有之美國本土證券 之稅務差異。任何規劃須在死者仍具行為能力且未屆稅務居籍變動之 前作出,方屬有效。
綜上,雖然香港本身已無遺產稅,惟繼承事務仍須妥善處理印花稅 豁免之適用、遺產承辦規費,以及最為關鍵之海外資產跨境稅務責任。 本所就跨境遺產規劃及承辦事宜備有經驗,歡迎來函諮詢。
- — 《遺產稅條例》(第111章)— 已就 2006 年 2 月 11 日及之後之死亡個案廢除
- — 《2005 年收入(廢除遺產稅)條例》
- —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