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流傳「民政事務處可代為訂立平安紙」、「區議員辦事處設有免費平安紙服務」等說法,當事人來函查詢時常以此為前提。本文先就此一普遍誤解作出辨正,繼而就本港現行可供市民選用之免費或低收費遺囑相關服務 — 包括民政事務處之小額遺產職能、區議員辦事處之義務律師活動、社福機構之臨終關懷服務、法律援助署之援助範圍及香港律師會之公益計劃 — 分別說明其實際適用範圍及共同局限,以協助當事人就服務之選擇作初步評估。

誤解辨正:民政事務處不擬訂遺囑

須首先指出者,民政事務總署及各區民政事務處並無代立遺囑或審閱遺囑草稿之職能。當事人欲訂立平安紙者,向民政事務處查詢將被禮貌轉介。坊間以「民政事務處平安紙」為題之資訊,所指其實為下節所述之《遺產承辦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Ⅲ部下小額遺產之死後管理程序,而非生前遺囑擬訂服務,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民政事務處之實際職責 — 小額遺產

《遺產承辦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Ⅲ部所訂簡易程序,死者於身故時所遺下之遺產,倘僅由現金及不超過法定上限(現為港幣 150,000 元)之款項組成,且不包含任何不動產、上市證券、保險金或外地資產,遺屬可向民政事務處遺產受託人辦事處申請以小額遺產方式處理,毋須循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或遺產管理書。此一程序之適用對象為死者已身故後之遺產管理事宜,與生前訂立遺囑之需要無關。

區議員辦事處之義務律師服務

部分區議員及地區團體不時舉辦「免費平安紙日」或類似活動,邀請義務執業律師於辦事處內為居民擬訂簡單遺囑。此類服務之優點為費用全免、地點便利,惟參與名額有限,須提早登記;服務對象一般限於該選區居民或合資格長者;可處理之遺囑內容多以資產及受益安排簡單者為限,涉及信託條款、海外資產分配或可預見爭議者,通常須轉介私人執業律師。

社福機構之臨終關懷服務

聖雅各福群會、香港家庭福利會、東華三院及部分公立醫院之紓緩治療部門,於其晚晴或臨終關懷項目下,間或與義務律師合作提供平安紙擬訂服務。此類服務多以長者、患病人士及其家屬為主要對象,須通過個案社工轉介,並按機構之資格審核(如年齡、經濟狀況或健康狀況)安排。服務範圍一般涵蓋訂立簡單遺囑、見證及保存正本,部分機構並同時提供持久授權書及預設醫療指示之資訊。

法律援助署之適用範圍

法律援助署依《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提供之援助,須通過資產審查(means test)及案情審查(merits test)。一般而言,援助範圍以訴訟性質之事宜為主,如爭議性遺囑認證、第481章下供養申索、移除遺產管理人申請等;單純之非爭議性遺囑擬訂事宜,並不在法律援助署之常規援助項目之列。當事人如僅欲訂立平安紙,向法律援助署申請通常不獲受理,須循前述其他途徑或委聘私人執業律師。

香港律師會公益計劃

香港律師會轄下之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及各專業義務組別,不時就遺囑及遺產規劃事宜舉辦講座或設立諮詢時段;個別律師事務所亦自行承接公益個案(pro bono)。惟此類安排多屬一次性之初步諮詢或文件覆核,並非長期承接客戶之委託,並不取代正式委聘執業律師之專業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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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服務之共同局限

綜合而言,本港現行各類免費遺囑相關服務存在若干共同局限。其一,服務名額有限,排期動輒以月計,遇有資料補正則進度受阻;其二,適用個案以資產類別簡單、受益安排清晰、無預見爭議者為限,涉及信託、未成年受益人、海外資產或家族企業股權者一般不在受理之列;其三,部分服務設有資產上限或經濟狀況審查,超出資格者不予提供;其四,後續之修訂、撤銷或重新訂立遺囑(codicil 或新遺囑),通常不包括於原免費服務範圍,須另行安排;其五,參與之義務律師未必為遺囑及遺產承辦專科,遇有複雜遺囑形式或跨境因素,可能未能就潛在風險作全面評估。

何時應委聘私人執業律師

當事人遇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本所建議委聘私人執業律師代為擬訂遺囑:(一)遺產規模較大,或包含香港以外資產;(二)擬就未成年子女或無行為能力之受益人設立信託;(三)家族成員眾多或存在再婚、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等可預見爭議因素;(四)擬指定特定受供養人之條款,需評估《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下之申索風險;(五)擬同時就持久授權書、預設醫療指示及其他生前安排作出整體規劃。免費服務雖有其社會價值,惟其設計本意為照顧資產簡單、需要明確之個案;於上述較複雜之情形下,付費之專業意見往往為較審慎之選擇。

法定參考
  • 《遺產承辦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Ⅲ部 — 小額遺產
  • 《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