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資產於本港居民資產組合中之比重,過去五年急速上升。本所近年所處理之遺產承辦案件中,立遺囑人持有比特幣、以太幣、交易所帳戶餘額、NFT、域名以至雲端商業資料者並非罕見;惟同一比例之案件中,遺囑執行人於受任後始發現遺產內含此類資產,卻因欠缺登入憑證、私鑰或備份短語,致令該等資產實質上永久喪失。數碼資產具高價值與高失落風險並存之特性;訂立遺囑時,須以與不動產、銀行存款同等之嚴謹度作出安排。

一、數碼資產之分類

為便於擬訂遺囑(平安紙)條款,本所通常將數碼資產區分為以下類別:其一,加密貨幣及代幣,包括比特幣、以太幣及各類穩定幣,存放於冷錢包(硬件錢包)或熱錢包;其二,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ATP)帳戶,例如 HashKey Exchange、OSL 等於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取得第 1 類及第 7 類牌照之平台,以及境外交易所如 Binance、Coinbase 等;其三,NFT 及鏈上數位收藏品;其四,社交媒體及通訊帳戶,包括 Facebook、Instagram、LinkedIn、WhatsApp 等;其五,電郵及雲端儲存空間,如 Gmail、Google Drive、iCloud、OneDrive;其六,域名、網誌、線上業務資產及訂閱服務;其七,電子支付帳戶,如 PayPal、Stripe;其八,強積金(MPF)受託人之網上帳戶介面(其受益安排另循 PA-NR 表格處理,不屬遺產範圍)。

二、法律上之兩項根本難題

數碼資產之繼承,於法律及技術層面存在兩項結構性難題。第一項為「無憑證即無資產」:冷錢包內之加密貨幣,僅憑私鑰或助記詞(seed phrase)方可動用;任何第三方——包括遺囑執行人、法院、甚至錢包製造商——均無從重建。若立遺囑人未作妥善存放安排,相關資產於離世後即等同永久銷毀。

第二項為平台服務條款之限制:絕大多數境外平台(包括 Apple、Google、Meta、Microsoft 等)之服務條款,明文禁止帳戶轉讓,並對「身故後存取」設有獨立程序。即使遺囑明確指定繼承人,平台仍可能援引條款拒絕交付帳戶內容,僅按其內部政策(如 Apple 之 Legacy Contact、Google 之 Inactive Account Manager)提供有限度資料下載。換言之,遺囑之指示力對該等第三方並非絕對。

三、訂立遺囑時之首要原則:私鑰不入遺囑

立遺囑人最常見之錯誤,乃將私鑰、助記詞或密碼直接寫入遺囑正文。本所必須提示:遺囑於遺產承辦處頒授承辦書後,即成為公開紀錄;任何人付費後均可索取副本。將私鑰列入遺囑,等同公開告示,後果嚴重。

正確做法為:遺囑內僅作概括性陳述,例如「本人持有若干數碼資產,詳情載於另一份『數碼資產備忘錄』,由[執行人/指定保管人]持有」;私鑰、助記詞、密碼及帳戶清單則收錄於該份獨立之備忘錄,與遺囑分開保管。備忘錄並非遺囑之一部分,無須依《遺囑條例》(第 30 章)第 5 條之形式(書面、立遺囑人簽署、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見證)作成;惟為避免日後就其真確性之爭議,仍宜由立遺囑人親筆簽署並註明日期,並於遺囑內以可識別之方式引述。

需要就此事項取得意見?

本所提供 30 分鐘免費案件評估。請於右側填寫聯絡資料,本所將於 24 小時內透過 WhatsApp 聯絡。

四、各類資產之具體實務安排

就冷錢包及助記詞,分散存放(split storage)為穩妥之做法。可採用 Shamir 秘密分享(Shamir Secret Sharing)或自製分割法,將助記詞拆為若干份,分別交予不同信任對象(如執行人、家庭成員、律師樓保管箱),並於備忘錄內說明重組規則。此舉可降低單點失竊或單點遺失之風險。硬件錢包本身亦宜註明型號、PIN 提示及備援裝置存放地點。

就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帳戶,本所建議立遺囑人預先整理 KYC 文件副本(身份證、地址證明、開戶紀錄),連同帳號編號及登記電郵列入備忘錄,俾使執行人於提交承辦書後,可循平台之「身故繼承程序」申請資產轉移。部分境外交易所提供「死亡開關」(dead-man’s switch)或指定繼承人功能;如有,宜及早啟用並記錄。

就社交媒體及通訊帳戶,立遺囑人應於遺囑或備忘錄內明示意願:是否要求帳戶紀念化(memorialise)、刪除、抑或下載備份後關閉。Facebook、Instagram 設有紀念帳戶申請流程;Apple ID 之 Legacy Contact 及 Google 之 Inactive Account Manager 須於生前自行設定。

就雲端儲存及電郵,須區分私人資料與業務資料。後者若涉及客戶資料、合約、發票紀錄,可能構成遺產之有形價值(如執行人於遺產管理過程中須援引以處理債權債務),執行人有合法理由要求存取。立遺囑人宜預先指定主要備份位置,並考慮使用密碼管理器(如 1Password、Bitwarden)之緊急聯絡人功能。

五、跨境平台之考量

境外交易所及雲端服務提供者,多以其註冊地法律(如美國德拉瓦州、開曼群島、新加坡)規範服務關係。即使立遺囑人為香港居民、依香港法擬訂遺囑,平台仍可能依其本國法律就帳戶處置作出判斷;部分司法管轄區(如美國若干州份)已立法承認「受託人對數碼資產之存取權」(例如 RUFADAA),香港則尚未有對等之成文規定。執行人於申索境外帳戶時,可能須額外提交經海牙公約認證之承辦書副本、宣誓書,甚或於當地另行申請承認。立遺囑人若持有大量境外平台資產,宜考慮在境外另設並行遺囑(concurrent will),由本所協同當地律師擬訂。

六、香港之稅務地位

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依《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廢除遺產稅;本港亦無資本利得稅、贈與稅或繼承稅。是故,無論加密貨幣於繼承時市值幾何,繼承過程本身在香港不會產生獨立稅負。惟須留意:若繼承人取得加密貨幣後從事頻繁買賣,稅務局可能依「營業性質」測試,將相關利潤視為應課利得稅之營業所得。

綜上,數碼資產之傳承並非單純技術問題,而是法律、合約、技術三者交織之規劃工作。立遺囑人於與本所商討遺囑擬訂工作時,宜將數碼資產清單一併提交,俾使遺囑條款與獨立備忘錄相互呼應;切忌以坊間範本草率應付,致家人於日後面對「資產存在但無從取用」之憾事。

法定參考
  • 《遺囑條例》(第 30 章)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 SFC 對虛擬資產平台之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