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律師擬訂遺囑(俗稱「平安紙」)或代辦遺產承辦,乃當事人於人生規劃及家族財富傳承中所作之重要選擇。香港執業律師之資格、操守及紀律事宜,均受《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及香港律師會之專業守則所規範;惟條例所定者乃最低標準,個別律師於遺囑及遺產事務上之專業深度、收費結構及服務模式,差異甚廣。本文就委託前之選擇考量,提出中立評估框架,俾當事人於眾多平安紙律師介紹之中,得作客觀比較,而非以單一收費或廣告印象作為決定基礎。
一、執業範圍及經驗
香港律師事務所之執業範圍差異甚大。部分行內專注於遺囑、遺產承辦、信託及財富傳承之事務所,將該等業務列為主要執業範圍;亦有大量綜合性事務所,遺囑業務僅屬其商業、訴訟或物業業務以外之兼營項目。當事人應於初步查詢時,要求律師就以下事項說明:(一)事務所過去三年內承辦遺囑及承辦書/遺產管理書申請之大致數目;(二)負責律師於此範疇之執業年資;(三)有否曾代表複雜遺產或爭議性遺囑認證個案。兼營性執業並非必然遜色,惟若遺產結構涉及信託、海外資產或潛在爭議,專責執業者於程序熟悉度上一般具優勢。
二、同類案件處理經驗
遺囑及遺產事務於表面上看似標準化,惟個案所涉法律問題差異懸殊。當事人於選擇律師時,宜按自身情況確認對方就以下類型有否實質經辦經驗:(一)跨司法管轄區資產之遺囑安排,涉及在香港以外設立或須再封外地承辦書之程序;(二)爭議性遺囑認證,包括精神能力、不當影響或形式有效性之爭議;(三)信託架構之擬訂,包括生前信託、保護信託及未成年子女信託;(四)《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下受供養人申索之代表。聲稱「處理所有遺囑事務」而未能就特定類型舉述案例者,當事人應加以審慎評估。
三、收費結構之透明度
香港遺囑及遺產承辦事務之收費,可採固定費用(fixed fee)或按時計算(hourly rate),亦有按遺產規模收取百分比之模式。各模式並無絕對優劣,惟透明度乃選擇之關鍵。委託前,律師理應提供書面收費建議書(fee proposal)或委託書(engagement letter),明確列載:(一)所涵蓋之服務範圍;(二)不包括之事項(如爭議性程序、補件、海外文件公證費用等);(三)支付方式及階段;(四)法院費用、文件公證費等代墊支出(disbursements)之預算範圍。含糊報價或僅以口頭承諾者,日後就費用發生爭議之風險顯著較高。
四、利益衝突及獨立性
香港律師會之專業守則對利益衝突設有明確規範。律師不得同時代理可能立場對立之家庭成員;例如,已代表父母擬訂遺囑之律師,於日後家庭成員就該遺囑提起爭議時,原則上不得同時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於委託前宜查詢律師事務所過往有否代表其家族其他成員、是否就同一遺產同時代表多名受益人,並要求律師就潛在衝突作書面披露。就家族企業傳承或複雜家庭結構而言,律師之獨立性尤為重要。
五、香港律師會註冊及紀律紀錄
所有於香港執業之律師,均須持有效執業證書並於香港律師會註冊。當事人可透過香港律師會官方網站(hklawsoc.org.hk)之 Find a Lawyer 目錄,核實律師及事務所之註冊狀況;該目錄並提供律師之執業範圍、語言能力及聯絡資料。就紀律紀錄而言,香港律師會就嚴重違規所作之公開紀律裁決,亦於律師會網站定期公佈,當事人於委託前可作初步檢索。冒充律師或無牌經營者,乃《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下之刑事罪行;如對對方身份有疑問,應即時透過律師會核實。
六、文件保管安排及繼任安排
遺囑正本之保管乃實務上極易被忽視之事項。律師事務所一般提供遺囑保管服務(will custody),並就保管設有編號及索取程序。當事人於委託前宜了解:(一)保管是否收費;(二)日後索回或更新遺囑之程序;(三)律師退休、離世或事務所結束營業時之繼任及移交安排;(四)保管副本及通知執行人之安排。律師事務所之延續性,對於遺囑可能於數十年後方須執行而言,乃重要考量。
七、溝通方式及回應時間
專業服務之品質,部分反映於律師之溝通模式。當事人於初步接觸時,可觀察律師有否:(一)就查詢於合理時間內作出回覆;(二)以當事人理解之語言(無論中文、英文或方言)清楚說明法律概念;(三)就所提問題作直接回應,而非以模糊措辭迴避;(四)主動提出當事人未察覺之相關事項(例如,更新遺囑之觸發事件、結婚撤銷遺囑之提示等)。律師之首次面談表現,往往為日後委託關係之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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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旗信號
於評估律師時,下列情況應引起警覺:其一,收費顯著低於市場一般水平。遺囑擬訂雖非繁複,惟妥善之執業仍涉及資產披露、條款設計、見證及保管,極低之收費往往反映服務僅屬範本填寫,缺乏個別化建議。其二,律師就費用範圍含糊其辭,拒絕提供書面報價,或就「額外服務」費用未作預先說明。其三,律師於擬訂遺囑時未提示《遺囑條例》(第30章)下結婚將撤銷先前遺囑之效力(除非該遺囑明示為「於婚姻之預期下」訂立),或未就見證人不得為受益人之規定作說明;該等基本提示之缺失,反映執業者就遺囑事務之熟悉度不足。其四,律師承諾「保證」承辦書於特定短時間內取得,或保證遺囑「絕對不能被推翻」;任何就法院程序時間或司法結果作出絕對承諾者,均違反專業守則。其五,律師主動推介與遺囑無關之金融產品(如人壽保險、投資基金),並以收取佣金為動機,乃利益衝突之表徵。
查詢香港律師會 Find a Lawyer 目錄
當事人於初步篩選律師時,建議使用香港律師會官方 Find a Lawyer 目錄(hklawsoc.org.hk)。該目錄可按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地區、執業範圍及語言搜尋,並提供註冊狀況之即時核實。目錄所列為香港律師會所認可之執業律師,並排除已被除名或暫停執業之人員。當事人於委託前一刻,仍可再次核實負責律師之執業證書狀況,乃簡易而有效之風險管控措施。
揀選遺囑及遺產承辦律師之過程,本質上乃當事人就法律服務作出之知情選擇。客觀之評估框架——而非單一之收費比較或廣告印象——方能反映律師事務所就閣下個別情況之適切性。本所就遺囑擬訂、遺產承辦及相關事務提供全程代表,並就委託前之收費及服務範圍提供書面說明。如閣下就特定事項需作初步評估,歡迎透過右側表格留下聯絡資料安排面談。
- —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 — 《遺囑條例》(第30章)
- —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
- —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
- — 香港律師會 — Find a Lawyer 目錄(hklawsoc.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