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就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Probate Registry)所採用之非爭議性遺產申請表格體系作出整理, 以供申請人、執行人及其顧問參考。所有表格均依《遺產承辦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非爭議性遺產承辦規則》(第10A章)之程序要求設計,並由司法機構於其官方網頁 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f.html統一發佈。

一、條例框架

《第10章》就死者遺產之承辦與管理訂明兩類主要授予:凡死者立有有效遺囑者,由執行人申請授予承辦書(Grant of Probate);凡死者未立遺囑或遺囑未指定執行人者,由有資格人士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後者於有遺囑情況下另稱「附遺囑之遺產管理書」(with will annexed)。 申請人須以誓詞或誓章形式作出陳述,並就遺產項目提交清單,方為合規。

二、表格分類體系

遺產承辦處之表格採字母與數字混合編碼。主要分為以遺囑情況劃分之W 系列(有遺囑,testate)與L 系列(無遺囑,intestate);每一細項表格再以「a」與「b」字尾區分死亡日期之適用範圍 —— 「a」適用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逝世者(即遺產稅廢除後之申請), 「b」則適用於該日之前逝世者(涉及遺產稅事宜)。

表格編號適用申請人適用情況
W1.1a / W1.1b遺囑指定之執行人執行人親自申請授予承辦書
W1.2a / W1.2b執行人之受權人執行人身處境外,授權香港之受權人代辦
W1.3a / W1.3b承繼遺產管理人原指定執行人已逝世或放棄受任
W1.4a / W1.4b受益人或剩餘財產受益人遺囑未指定執行人,由附遺囑之管理人申請
L1.1a / L1.1b — L1.2a / L1.2b死者之配偶(夫/妻)無遺囑申請;依《第73章》之優先次序首位
L1.3a / L1.3b死者之子女配偶不在生或放棄申請
L1.4a / L1.4b死者之父母無配偶及子女
L1.5a / L1.5b死者之兄弟姊妹較先順位人士均不在生或放棄
L1.6a / L1.6b其他有權人士較先順位均無資格人士可申請
W2.1 / W2.2 / L2.1放棄權利人執行人或有權申請者正式放棄受任之放棄權利書
F1.1 — F1.3海外授予之申請人於香港重新蓋章(resealing)外地法院已授出之承辦書

三、補充文件

除主表格外,遺產承辦處要求一併提交下列文件方予受理:死亡證正本及副本、遺囑正本(如有;副本一般不獲接納,遺失正本者須另循程序申請)、死者及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遺產清單(Schedule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以及證明申請人與死者關係之文件(結婚證書、出生登記等,於無遺囑申請尤為重要)。 如涉海外資產,須附資產所在司法管轄區之證明文件並酌情翻譯認證。

四、誓詞之監誓

所有 W 及 L 系列表格均屬具法律效力之誓詞或誓章,須於香港執業律師、監誓員或公證人面前作出宣誓或確認。 申請人身處境外者,須於當地具資格之公證人(Notary Public)或香港領事館人員面前監誓, 並按需要辦理海牙公約之認證手續(apostille)。文件遞交後如出現格式或實質瑕疵,承辦處將發出來函(requisition)要求修正,過程或會反覆數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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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額遺產之替代程序

如死者遺產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結餘,總值不超過港幣 150,000 元, 且不涉物業、股票或其他資產者,申請人毋須依《第10章》前部之程序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入稟, 而可依《第10章》第III部所訂之小額遺產程序, 向民政事務總署轄下之遺產管理官(Official Administrator)提交申請。該程序毋須律師代表,按遺產價值收取行政費, 對遺屬而言為較簡便之解決方案。本所就此類個案通常會初步評估資產組合, 以判斷申請人應循高等法院抑或遺產管理官途徑處理。

六、實務考量

遺產承辦處之表格雖看似繁複,惟絕大部分申請僅涉一張主表格及若干附隨文件。 申請人於選定表格前應先確認三項要素:(一)死者之逝世日期(決定 a 或 b 字尾); (二)死者有否訂立有效遺囑(決定 W 或 L 系列); (三)申請人於遺囑或法定優先次序中之身份。 三者明確後,所選表格通常無誤。遇遺產含跨境資產、家庭關係複雜或受益人爭議者, 本所建議於入稟前先取得法律意見,以免文件反覆退回延誤承辦進度。

法定參考
  • 《遺產承辦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
  • 《非爭議性遺產承辦規則》(第10A章)— Non-Contentious Probate Ru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