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下稱「AMD」)為具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就其日後喪失能力時,預先以書面拒絕特定維持生命治療之法律文件。本所就 AMD 之擬訂、見證、撤銷及與其他人身與財產安排之配合,提供具備執業專業責任之諮詢。本文旨在就香港現行法律地位、2024 年《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之框架、適用範圍及實務考量,作系統性說明。
法律地位之沿革
香港在條例生效前,對 AMD 並無專門成文法。實務上,醫院管理局自 2010 年起發出非法定指引,採普通法進路:具行為能力之病人預先作出之拒絕治療意願,倘屬清晰、具體且適用於後來實際出現之情況,醫護人員應予以尊重。然而,由於缺乏法定地位,文件之有效性、見證之充分性及拒絕之範圍,均仰賴個案判斷,並無統一格式。在急救或跨機構轉送之情境下,AMD 之法律約束力時有爭議。
2024 年條例之通過,正式以成文法確立 AMD 之法律地位,並同步處理「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NACPR)之法定框架。條例生效後,凡符合法定形式之 AMD,將具有約束醫護人員及救護人員之效力;提供治療之人員若按條例規定行事,亦獲法定免責保護。
條例框架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確立兩項主要文書:附表 2 訂明之預設醫療指示(Form 1),以及附表 3 訂明之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AMD 須由年滿 18 歲且具備精神行為能力之人作出,內容為拒絕在指明情況下接受指明之維持生命治療。條例同時授權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指定電子系統(即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供市民日後以電子方式儲存、查閱及撤銷 AMD。
條例就條例生效前已作出之 AMD 設有過渡安排:倘符合條例所列之實質條件,原有指示繼續有效。是故,於條例生效前依普通法進路所擬之 AMD 並非當然失效,惟其形式宜按新條例之要求重新檢視,以免日後執行時生爭議。
適用範圍 — 可拒絕之治療及指明情況
條例所涉之「維持生命治療」涵蓋對延長生命具直接作用之醫療程序,典型包括人工呼吸(含侵入性及非侵入性)、心肺復甦術、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輸血及抗生素治療。值得強調者,基本護理、口服進食及紓緩性治療不在可拒絕之列——即令病人於 AMD 內表明拒絕,醫護人員仍須提供基本舒適護理及痛症紓緩。
AMD 須就「指明情況」生效,包括末期病、持續植物人狀態、不可逆轉昏迷,以及其他末期不可逆轉之嚴重情況(例如晚期腦退化症、晚期腎衰竭、運動神經元疾病等)。於非指明情況下,AMD 並不啟動,醫護人員須按一般臨床標準施治。
形式要求
條例對 AMD 之執行形式有嚴格規定,目的在於保障作出指示者之意願真確且充分知情:
- 須以附表 2 之 Form 1 為格式(鼓勵採用,惟實質符合法定要素者亦獲承認);
- 須由作出者親自簽署,並由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名須為註冊醫生(並非作出者之主診醫生中具利益衝突者),其角色在於解釋指示之性質、效力及醫療後果,並核實作出者之精神行為能力;另一名見證人須為年滿 18 歲、與作出者之遺產或財產分配並無重大利益關係之人士;
- 受益人、有可能依《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或遺囑承受作出者財產之人,不宜擔任見證人,以避免日後就有效性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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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持久授權書、平安紙與預設照顧計劃之區分
AMD 與其他人身及財產安排在功能上互補但性質迥異,實務上常見混淆:
- 持久授權書(EPOA)—— 依《持久授權書條例》(第 501 章)訂立,授權受權人於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處理其財產及財務事項。EPOA 不涵蓋醫療決定,與 AMD 之拒絕治療性質不同。
- 遺囑(平安紙)—— 處理身故後之遺產分配,於在世時並無效力,不能用以拒絕治療。
- 預設照顧計劃(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為病人、家屬與醫護團隊之溝通過程,記錄治療偏好、照顧目標及價值觀。ACP 屬醫療輔助文件,並非法定文書,效力遠低於 AMD。
實務上,本所建議當事人就財產事項訂立持久授權書、就身後遺產訂立遺囑、並就維持生命治療之拒絕訂立 AMD,三者並行而不互相替代。
撤銷
AMD 屬具行為能力者之單方意願表達,作出者於保持精神行為能力期間,可隨時撤銷。條例訂明之撤銷方式包括:書面通知並銷毀正本、填寫指定撤銷表格、在見證下銷毀文件、向成年見證人作出口頭撤銷宣告,或重新訂立新 AMD 取代之。喪失行為能力後,AMD 之撤銷需依條例所訂之較嚴格程序,且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方可進行。
實務考量
AMD 之效力取決於其於關鍵時刻能否為醫護人員知悉並可信賴。本所就執行之實務事項提供下列建議:
- 與醫護人員事先溝通—— 建議當事人於擬訂 AMD 前後,與其家庭醫生及主要照顧者商討內容,並請主診醫生在病歷中作出記錄,以減低執行時之臨床爭議;
- 副本分發—— AMD 正本應由作出者妥善保存,副本宜分發予家庭醫生、主要照顧之醫院(建議存入醫管局病歷檔案)、近親及代為持有持久授權書之受權人;條例生效後,宜上載至指定電子健康紀錄系統,以便急救及跨機構查閱;
- 定期檢視—— 個人健康狀況、家庭關係及醫療科技均可能改變,本所建議每三至五年或於重大健康事件後檢視一次,必要時重新訂立;
- 過渡期之雙軌處理—— 條例生效前訂立之 AMD,宜按新條例附表 2 之 Form 1 形式重新執行,以確保條例生效後亦獲法定承認,避免依賴過渡條款之解釋爭議。
- —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2024 年)— 已於 2024 年 11 月 29 日刊憲,預計約 2026 年中生效
- — 《精神健康條例》(第 136 章)— 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之相關規定
- — 《持久授權書條例》(第 501 章)— 與預設醫療指示之區分